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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22号

陈陶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22号罪犯陈陶,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2)西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陶及同案被告人候运成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二年九月十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陶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