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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42号

闫凤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42号罪犯闫凤国,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凤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凤国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凤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