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59号
原告:刘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