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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49号

刘江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49号罪犯刘江鹏,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江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江鹏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江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