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529号申请执行人欧龙祥,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钟宁波,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欧龙祥与钟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钟宁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龙祥案款人民币81014,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5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做通被执行人钟宁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征斌
代理
审判员 欧彬武
代理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