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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50号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柴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柴清海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50号

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住所地: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薛宪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光伟,该单位信贷员,特别授权。

被告:柴清海,男,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柴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利国

代理

审判员 :王彩霞

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