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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行审112号

易县国土资源局与贾利民非法占地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33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瞿联海,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贾利民,男,1960年4月8日,汉族,易县。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7月2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5)第0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5)第03-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书罚款部分由本院执行,退还土地部分由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铁庄

审判员  刘金霞

审判员  孙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