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83号罪犯杨红亮,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亮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1月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