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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

张昌影与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昌影,杨启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

原告:张昌影。

被告:杨启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影与被告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昌影负担。

审 判 长  池万澄

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

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