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
原告:张昌影。
被告:杨启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影与被告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昌影负担。
审 判 长 池万澄
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
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
张昌影与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
原告:张昌影。
被告:杨启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影与被告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昌影负担。
审 判 长 池万澄
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
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