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90号罪犯魏永波,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邢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永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魏永波及同案被告人魏少斌、陈晓刚等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8)冀刑四终字第00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永波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永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