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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68号

王豹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68号罪犯王豹,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2014)霸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中王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豹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