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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041号

周北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当事人
周北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41号罪犯周北川,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北川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周北川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北川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北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