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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恢字第00010号

李俊生、李明辉申请执行沈其祥、沈秀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生,李明辉,沈其祥,沈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李明辉,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被执行人沈其祥,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沈秀华,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本院在执行李俊生、李明辉申请执行沈其祥、沈秀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恢字第000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辉

审判员 侯广超

审判员 何瑞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乐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