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50号罪犯王春雨,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王春雨及同案被告人白松等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献良人民币3108.6元、杨航人民币58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春雨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春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