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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552号

叶伟东与黄思成、黄思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伟东,黄思成,黄思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552号原告叶伟东,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思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思培,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东与被告黄思成、黄思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纯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