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552号原告叶伟东,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思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思培,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东与被告黄思成、黄思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纯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