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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89号

曹明伟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曹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89号罪犯曹明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曹明伟及同案被告人侯文杰、代少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冀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明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明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