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35号罪犯李春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6年10月14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6月30日释放。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