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63号
原告:高微,女,汉族
被告:刘孝民,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微诉被告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微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高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
高微与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63号
原告:高微,女,汉族
被告:刘孝民,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微诉被告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微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高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