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4号
原告:王仁超,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崔玉钢(又名崔玉刚),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玉钢名下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
王仁超与崔玉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4号
原告:王仁超,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崔玉钢(又名崔玉刚),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玉钢名下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