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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54号

王仁超与崔玉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仁超,崔玉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4号

原告:王仁超,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崔玉钢(又名崔玉刚),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玉钢名下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