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46号罪犯李杨,别名李年,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院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杨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29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