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38号罪犯韦锦傲,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锦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锦傲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9日解除劳动教养。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锦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