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427号原告黄静发。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发与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静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静发负担。
审判员 黄国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双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