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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4号

曹新伟申请执行冯建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新伟,冯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曹新伟,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冯建东,男,1974年生。曹新伟申请冯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07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冯建东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曹新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胡 斌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