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7号
原告:李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路中华,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路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