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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63号

付世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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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63号罪犯付世钊,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世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世钊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200元;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13日因盗窃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世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