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第1328号罪犯梁文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作出(2005)邯市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被告人谭春生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1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文强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2日至2014年4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6年4月3日因强奸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4月18日被释放;于2001年10月22日因妨害公务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1月31日被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文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