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70号罪犯何春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春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春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春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