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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844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吴玉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吴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84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住所地武平县。负责人林家鹏,总经理。被告吴玉兰,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与被告吴玉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福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邱 芸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