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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60号

贾伟杰抢劫、脱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60号罪犯贾伟杰,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伟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贾伟杰及其同案被告人张克伦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伟杰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伟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