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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1528号

刘军良、钟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军良,钟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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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52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良,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钟宁波,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刘军良与钟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钟宁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军良案款人民币202150,尚未履行。现因���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5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钟宁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征斌

代理

审判员  欧彬武

代理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