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83号罪犯孙常亮,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涞刑初字第01-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常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张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常亮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常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