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委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浸染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国军。
被执行人:唐小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浸染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张素琪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