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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88号

原告韩全容诉被告向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全容,向祚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88号原告韩全容,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向祚元,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

原告韩全容诉被告向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韩全容以与被告向祚元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全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祚元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全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韩全容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

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