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88号原告韩全容,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向祚元,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
原告韩全容诉被告向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韩全容以与被告向祚元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全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祚元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全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韩全容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
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