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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159号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覃某、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覃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59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覃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

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覃某、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汤彩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黄璜担任

书记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判员  汤彩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