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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06号

谷建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06号罪犯谷建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衢江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谷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建明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