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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010号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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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1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练柱才、竞剑凯(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