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1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练柱才、竞剑凯(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