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4执39号赵小孩:你(单位)与刘振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振振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刘振振支付欠款5.24万元。
二、向刘振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0(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686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