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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25号

张君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25号罪犯张君锁,又名张文波、锁子,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君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君锁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7年6月30日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7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君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