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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执35号

张九斤申请执行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蒋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4执35号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蒋村村民委员会:你(单位)与张九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马民小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九斤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张九斤支付欠款0.537万元。

二、向张九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0(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