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53号
申请执行人:邱亭,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史辉,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涿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