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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3208号

黄燕忠与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燕忠,朱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208号

原告:黄燕忠。

委托代理人:楼富春。

被告:朱建军。

原告黄燕忠诉被告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燕忠于2015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建军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燕忠的委托代理人楼富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朱建军向原告黄燕忠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7天,并于当日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朱建军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1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朱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建军归还原告黄燕忠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朱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窦颖东

审 判 员  潘剑丽

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