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26号罪犯王小文,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涞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文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