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瀚海化工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瀚海化工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瀚海化工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4)栖桃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桃村镇驻地东(原桃村化肥厂)的(2005)281681号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瀚海化工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其办公楼北栖国用(2005)281681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保管中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