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1005号

李小广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05号罪犯李小广,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广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广在服刑期间,于2008年12月22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9年1月22日因工伤,被依法暂予监外执行,于2015年7月21日被依法收监执行。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广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