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珠,男。被执行人郑淼森,男。被执行人钱桂英,女。本院在执行王金珠申请执行郑淼森、钱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000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金珠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淼森、钱桂英名下的房屋,待另案评估,拍卖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另案评估、拍卖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