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64号
原告:宋秋容,女,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告:吕贤玲,女,193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吕建锋,女,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宋秋容诉被告吕贤玲、吕建锋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秋容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