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87号罪犯何连忠,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易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连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连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89年12月27日因犯抢强奸妇女罪(未遂),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连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09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