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24号罪犯翟清海,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霸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清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清海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清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