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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17号-1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17号-1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申请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某某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志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