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69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马某乙,男。本院在审理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鸿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迪 来源:百度“”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69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马某乙,男。本院在审理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鸿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