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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169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69号原告马某甲,女。被告马某乙,男。本院在审理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鸿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迪 来源:百度“”